近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联合发布《安徽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注: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未提前报废仅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除外)的,不纳入本方案补贴范围。
以下为政策原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现将《安徽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2024年9月5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引导道路货运企业和车主加快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报废更新实施时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印发之日(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报废更新实施范围
1.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2.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1中报废车辆要求;(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3.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三、补贴标准根据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如下: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未提前报废仅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除外)的,不纳入本方案补贴范围。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四、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资金申请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材料审核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负责对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三)资金拨付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于2024年9月至12月的每周周一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上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资金拨付申请。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包括《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汇总表》(盖章件及电子表格)(见附件2)、《xx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信息表》(见附件3)于每周周一前同步报省交通运输厅(邮箱:liujiacheng0210@163.com)。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报废更新补贴申报审核参考流程见附件4,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审核和资金发放程序。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分配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9:1比例共担,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后,原则上要在7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并将相关发文抄送省财政厅、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二)资金管理
1.各市级人民政府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偿还地方债务、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平衡预算、置换已下达的各类财政资金和地方政府债券。一经发现,相应扣减地方资金额度。2.各地要按照政策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或拖欠账款。相关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资金额度将收回中央。资金使用中超出下达资金额度的,超出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六、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资金应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各市应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要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开展绩效自评。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将定期组织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二)地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货车所有人所在地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主体责任,组织制定辖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分工,加强统筹推进,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并对所报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宣传各项保障政策,鼓励引导动员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三)确保行业稳定。各地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提前研判稳定风险,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对于道路货运经营业户关心关注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要积极回应,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切实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强化部门协同。各地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置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