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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执法大改革!必须出示执法证,不得追截车辆,可暂缓分期交罚款...
文章来源:卡团  作者: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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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今年3月底应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取消运政路管,整合执法队伍,时至今日,多省已完成改革!

  仍有很多卡友表示没有什么变化!此前还交了200元罚款!也没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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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长这就有个好消息带给大家,后天(2019年5月1日)起新规来袭!交通执法程序大改革!将会大大减少乱罚款的现象!

  这七种现场执法活动

  交警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公安部此前发布《交警系统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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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长直接给大家划重点:

  交通警察从事下列工作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自上岗工作时开始,至下岗结束时停止,连续、完整、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三)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工作;

  (四)从事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五)交警系统纪检、督察等部门检查工作、核查案件;

  (六)现场接受群众求助,先期处置治安和刑事案件,处置突发事件、敏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七)其他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工作。

  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导出存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人抽查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

  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这将意味着今后的执法过程更加透明,将大大减少不明罚款!卡友可以放心大胆的上路!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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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交警执法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外,交通运输部也发布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团长接着给大家划重点:

  一、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检查的禁止性规定,即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

  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

  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二、规范罚款的执行

  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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