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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五来袭!国四库存车,3月31日开发票,这些省市给你上牌过渡期!
文章来源:汽车政策研究院 杨红松  作者:zzz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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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四库存车,3月31日开发票,上牌半年过渡期,你还不抓住机会!

  环保部要求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已提前实施国五排放标准,广东省部分地区已实施国五排放标准。作为车企,更为关心的是其余的7省国五排放标准实施时间。

  对于4月1日执行国五排放标准,不同省份说法不一,部分地区给予过渡期,但前提是3月31日(含31日)前开具发票或签订合同的,我们只有1天时间,一定要抓住去库存的大好机会。

  【河北省】开发票,过渡期1年

  2016年3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省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可以办理登记手续;

  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和办理外省转出登记超过三十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辽宁省】

  (大连市)销售&发票,有过渡期,没明确多久

  3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市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可办理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86766791(市公安局)、86664860(市环保局)

  【江苏省】

  (南京市)没有过渡期

  (苏州市)没有过渡期

  (淮安市)没有过渡期

  【浙江省】销售合同or 销售发票,过渡期2个月

  在2016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已签订新车销售合同,或开具新车统一销售发票,或省外车辆管理所已办结转出业务欲转入我省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辆,可以在2016年6月1日前(不含6月1日)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登记、转入业务。

  【福建省】

  (厦门市)销售&开发票,过渡期1个月

  国五标准实施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和已经办理外地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按照原规定办理,办理期限截至相应车型的国五标准实施后一个月。

  (福州市)销售&开发票,过渡期1个月

  2016年3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地车辆转出登记尚未在我市办理转入手续的“国Ⅳ”机动车,须在2016年4月30日(含30日)之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16年5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上述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

  【山东省】

  (济南市)销售&开发票,过渡期6个月

  标准正式实施开始之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地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登记手续。

  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和办理外地转出登记超过三十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德州市)没过渡期

  (青岛市)没过渡期

  【海南省】无

  没出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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