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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装着18吨炸药伪装成普通货车上高速,严惩!
文章来源:卡团  作者: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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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14日14时许,河南高速交警总队九支队民警在京港澳高速鹤壁服务区执勤,发现在普通货车停车区停放着两辆异样的货车,仔细查看发现,该车疑似危险品运输车辆。且两车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不时有客车、私家车等社会车辆从旁边经过或停留,浑然不觉旁边竟是两个大“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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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两辆车内分别装了9吨粘性粒状炸药,共18吨,而两名司机明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驾驶危险品运输车随意上路,便故意拆除和涂抹车上的危险品标志和警示语,伪装成普通货车上路。

  调取两车在收费站的上下站记录发现,他们共十余次违反规定运输路线进入河南境内,并在鹤壁服务区普通货车停车区违规停靠,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目前,司机侯某、范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调查还发现,两车所属企业——邯郸市安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卫星定位(GPS)监控管理上存在漏洞,监控室值班人员不掌握危险品运输车的规定运输路线,只对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提醒,对司机擅改运输路线的行为监控缺失,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针对已查明的违法事实,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已分别抄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

  法律规定

  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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