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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施行!挂靠公司被戴“紧箍咒”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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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个体货运车肇事,挂靠公司要不要担责?一直是法院判决时颇有争议的话题。

对于这一问题,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1211条中,有了明确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8月,济广河高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杨某和郭某下车在应急车道检查维修车辆时,被徐某驾驶的牵引车碰撞,造成二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的家属便将肇事司机徐某以及实际车主杨某强、某汽车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是车主杨某强以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向一家汽车运输公司购买的,杨某强与汽车运输公司约定:只能以车主(的杨某强)名义与他人签订运输合同,该汽车运输公司不参与运输收益分配。

一直到事发前,肇事车辆都使用的是该公司的运营证在跑运输,而且以公司名义为车辆购买了保险,实质上已经形成了挂靠关系。

而根据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211条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个人不允许从事车辆商业运输经营,作为个体运输车辆只得挂靠到运输公司,当然运输公司乐得有钱赚。此次《民法典》的施行,就是告诉挂靠公司:国家设立挂靠制度不是为了为难货车司机,而是为了方便管理,作为挂靠公司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只有划清责任范围,才能让挂靠公司规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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